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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 · 袁树珊

命理探原 · 第 3 / 16 篇

卷一 本原(2)

子与丑合,而未冲之,故子与未害。

丑与子合,而午冲之,故丑与午害。

寅与亥合,而巳冲之,故寅巳害。

卯与戌合,而辰冲之,故辰与卯害。

巳与申合,而寅冲之,故巳与寅害。

午与未合,而丑冲之,故午与丑害。

未与午合,而子冲之,故未与子害。

申与巳合,而亥冲之,故申与亥害。

酉与辰合,而戌冲之,故酉与戌害。

戌与卯合,而酉冲之,故戌与酉害。

亥与寅合,而申冲之,故亥与申害也。

三刑子刑卯,卯刑子,为无理之刑。

寅刑巳,巳刑申,申刑寅,为恃势之刑。

丑刑戌,戌刑未,未刑丑,为无恩之刑。

辰、午、酉、亥,为自刑之刑。

《阴符经》云:恩生于害,害生于恩,三刑生于三合,亦如六害生于六合之义。

如申子辰三合,加寅卯辰三位,则申刑寅,子刑卯,辰见辰自刑。

寅午戌加巳午未,则寅刑巳,午见午自刑,戌刑未。

巳酉丑加申酉戌,则巳刑申,酉见酉自刑,丑刑戌。

亥卯未加亥子丑,则亥见亥自刑,卯刑子,未刑丑。

合中生刑,犹人夫妇相合而反致刑伤,造化人事,其理一而已矣。

储泳云:三刑是极数,盖天道恶盈满则覆也。

翼氏风角曰:金刚火强,自刑其方。

木落归本,水流趋东,故巳酉丑金位,其刑皆在寅午戌火位,其刑皆在南方是金刚火强,自刑其方也。

亥卯未木位,其刑皆在北方,亥者木之根,言木落归本者,草木至冬而摇落,归根之谓也。

申子辰水局,其刑皆在东方,辰者水之府,言水流趋东,逝而不返也。

子卯一刑也,寅巳申二刑也,丑未戌三刑也。

《三车一览》云:子卯为无理,子属水,卯属木,水能生木,则子水为母,卯母为子。

子母相刑,故曰无礼。

寅巳申为恃势,以三位中各有长生临官,恃强而刑,故曰恃势。

丑戌未为无恩,以三位皆属土,比和为兄弟,今乃同室操戈,故曰无恩。

辰午酉亥为自刑,谓寅申巳亥,有寅巳申互相刑,内有亥无刑。

辰戌丑未,有戌丑未互相刑,内有辰无刑。

子午卯酉,有子卯互相刑,内有午酉无刑。

是以四位谓之自刑,盖无别物相加,故曰自刑也。

十二月建正月建寅,二月建卯,三月建辰,四月建巳,五月建午,六月建未,七月建申,八月建酉,九月建戌,十月建亥,十一月建子,十二月建丑。

郑康成曰:正月为孟春者,日月会于女取訾,而斗建寅之辰也。

二月为仲春者,日月会于降娄,而斗建卯之辰也。

三月为季春者,日月会于大梁,而斗建辰之辰也。

四月为孟夏者,日月会于实沉,而斗建巳之辰也。

五月为仲夏,日月会于鹑首,而斗建午之辰也。

六月为季夏者,日月会于鹑火,而斗建未之辰也。

七月为孟秋者,日月会于鹑尾,而斗建申之辰也。

八月为仲秋者,日月会于寿星,而斗建酉之辰也。

九月为季秋者,日月会于大火,而斗建戌之辰也。

十月为孟冬者,日月会于析木,而斗建子之辰也。

十二月为季冬者,日月会于元枵,而斗建丑之辰也。

二十四节气《古歌》云:正月立春雨水节,二月惊蛰及春分,三月清明并谷雨,四月立夏小满方,五月芒种及夏至,六月小暑大暑当,七月立秋还处暑,八月白露秋分忙,九月寒露及霜降,十月立冬小雪张,冬月大雪与冬至,腊月小寒大寒昌。

万育吾曰:立节中气,其春秋有分,而不言至,夏冬有至,而不言分。

及夫雨水、惊蛰以降,二十四气,分属有名。

亦必有所以为名者,何言乎?四立者,四时之节气也,丑之终,寅之始,则为节。

月之半则为中。

二分者,阴阳相半之谓也。

二至者,至有二义:子至巳为六阳,午至亥为六阴,至者介乎巳午亥子之间也。

冬至亥阴极,故曰子,子者止也,阳于此生,故亦曰至。

夏至巳阳极,故曰午,午者仵也,阴于此生,故亦曰至。

自秋分水始涸,立冬水始冰,冬至水泉动,大寒水泽腹坚。

雨水者,先是为露,为霜,为雪,皆水气凝结,以至于寒之极,春则暑气顺行,而又为暑之始。

况天一生水,人物之生,皆始于水。

春属木,木生于水,立春后,继以雨水,宜也。

卦气正月为泰,天气下降,当为雨水。

二月大壮,雷在天上,当为惊蛰,先雨水而后惊蛰,亦宜也。

惊蛰者,万物出乎震,震为雷也。

清明者,万物出乎巽,巽为风也,巽洁齐而曰清明,清明乃洁齐之义。

谷雨三月中,自雨水后,土膏脉动,至此又雨,则土脉生物,所以滋五合之种也。

小满四月中,先儒云:小雪后,阳一日生一分,积三十日,生三十分,而成一昼,为冬至。

小满后,阴生亦然。

夫四月乾之终,谓之满者,女后初六,羸豕孚,踟躇坤初六,履霜坚冰至。

羸豕,喻其小。

踟躇喻其满。

履霜,喻其小。

坚冰,喻其满。

易言于既生之后,历言于一阴方萌之初。

虑之深,防之预也。

小雪后,即大雪,此但有小满,无大满,意可知矣。

至若三月中谷雨,五月中芒种,此二气独指谷麦言,谷必原其生之始,谷种于春,得木之气,残于秋,金克木也。

麦必要其成之终,麦种于秋,得金之气,成于夏,火克金也。

六月节小暑,六月中大暑,夏至后,暑已盛,不当又谓之小,殊不知《易》曰:寒往则暑来,暑往则寒来。

寒暑相推,而岁成焉。

通上半年之半,皆可为暑,通下半年之半,皆可为寒。

正月暑之始,十二月寒之终,而曰大暑、小暑者,不过上半年之词耳。

六月中大暑之极,故谓之大,然则未至于大,则犹为小也。

七月中处暑,七月暑之终,寒之始,大火西流,暑气于是乎处矣。

处者,隐也,藏伏之义也。

白露八月节,寒露九月节,秋本属金,金色白金气寒,白者露之色,寒者露之气。

先白而气始寒,固有渐也。

九月中霜降,露寒始结霜也。

立冬后曰小雪、大雪,寒气始于露,中于霜,终于雪。

霜之前为露,露由白而始寒,霜之后为雪,雪由小至而大,皆有渐也。

至小寒大寒,《幽风》云:一之日寒发,二之日栗烈,寒发风寒,故十一月之余为小寒,栗烈气寒,故十一月之终为大寒也。

大抵合而言之,上半年主长生,曰雨、曰雷、曰风。

皆生之气。

下半年言天时,不言农时,农时莫急于春夏也。

先儒云:变者化之渐,化者变之成。

立春雨水后,寒气渐变,至立夏则寒尽化为水矣。

然曰小暑、大暑,其化固有渐也。

立秋、处暑后,暑气渐变,至冬至则暑气尽化为寒矣。

然曰小寒、大寒,其化亦有渐也。

又曰:日月运行,而四时成,以其常也。

故圣人立法以步之,阴阳相错而万物生,以其无穷也。

故圣人指物以候之,贯六气终始早晏,五运大小盈虚,原之以至理,考之以至数,而垂示万古,无有差忒也。

经曰:五日谓之候,三候谓之气,六气谓之时,四时谓之岁。

又曰日为阳,月为阴,行有分纪,周有道理,日行一度,月行十三度而有奇焉。

故大小月三百六十五日而成岁,积气余而盈闰矣。

经曰:日常于昼夜行天之一度,则一日也,共三百六十日四分之一,而周天度乃成一岁。

常五日一候应之,故三候成一气,即十五日也。

三气成一节,节谓立春、春分、立夏、夏至、立秋、秋分、立冬、冬至此八节也,三八二十四气,而分主四时,一岁成矣。

春秋言分者,以六气言之,则二月半,初气终,而交二之气,八月半,四气尽,而交五之气。

若以四时之分言之,则阴阳寒喧之气,到此可分之时也,昼夜分五十刻,亦阴阳之中分。

故经曰:分则气异,此之谓也。

冬夏曰至者,以六气言之,则五月半,司天之气,之其所在。

十一月半,在泉之气,至其所在,以四时之令言之,则阴阳至此,极至之时也。

夏至日长,不过六十刻,阳至此而极。

冬至日短,不过四十刻,阴至此而极。

皆天候之未变,故经曰:至则气同,此之谓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