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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 · 陈素庵

命理约言 · 第 107 / 123 篇

三奇论

三奇论旧以乙丙丁为三奇,此理出于奇门,若照奇门推究,其法多端,非见此三字,遂为三奇也,子平之理,己不胜烦,益以奇门,充栋不足尽其书,经年不能殚其蕴矣。若只此三字,乙日遇丙丁,或入木火通明之格。丙日遇乙虽印,遇丁则劫矣。丁日遇乙为枭,遇丙则亦劫矣。又如甲日遇之,则一劫一食一伤。庚日遇之,则一财一煞一官,何奇之有。又以丙丁为天上三奇,为财官印具全,无刑冲克害者,是或财官食具全,亦是。

夫财官食具全,何命无之,即云无冲刑克害为难,然亦恒有之局,何足为奇,宜并置之。